《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七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全面推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公治安明发【2022】304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审批结果名称送达方式送达期限审批结果类型审批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窗口自取,2.物流寄送受理之日起(外省市户籍自审核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证照点击下载审批收费CHARGES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环节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是否允许减免减免说明允许减免依据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发证环节(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2)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3)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否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